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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04-08
点击次数:50 来源:宝应讨债公司 官网:https://by.hflmwl.com/宝应清账公司调解同一公司内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具体出资等因素而产生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案情简介
一、2006年9月8日,燕某某与郭某某、唐某某签订《投资协议》一份,约定经三人协商成立某程公司,经股东选举胡某某为公司监事。
二、后燕某某以唐某某、郭某某均未实际出资,某程公司设立期间股东会决议等材料中“郭某某”的签名均不是其本人书写、郭某某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等理由,主张唐某某、郭某某不具备股东资格。
三、经法院审查,2018年1月10日,某程公司向贺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由燕某某、唐某某、郭某某三人签字确认的于2007年11月21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决议等材料,申请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将股东由燕某某、胡某某恢复变更为燕某某、唐某某、郭某某,将胡某某非法持有的50%股权变更为唐某某、郭某某各持有25%。变更登记后,某程公司持续经营,直至2013年2月22日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四、2021年7月20日,津天鼎宁〔2021〕文书鉴字第101号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宁夏分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2006年9月7日至2006年9月8日期间形成的公司章程、承诺函、投资协议、聘任书、股东会议纪要中“郭某某”的签字均非其本人所书写。
五、2022年4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宁0122民初3140号之二民事裁定:驳回燕某某的起诉。裁定作出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公司股东起诉要求确认其他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的,是否属于确认之诉?审理法院的裁判要点如下:
1、本案系同一公司内股东与股东之间因具体出资等因素而产生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系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诉讼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诉讼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其目的是通过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进而肯定自己所享有的实体权利或否定自己应承担的义务。
2、依照公司法及其相关法律解释的规定,公司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或请求确认其不具备股东资格。因为当事人自身是否具备股东资格本质上就是当事人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故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自己具备或不具备公司股东资格符合确认之诉的要件,亦于法有据。但公司的股东与公司的另一名股东之间,并不具备当然的民事法律关系,一名股东与公司之间是否具备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具备股东资格),并不影响另一名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影响另一名股东的股东资格)。本案燕某某的诉求是要求确认唐某某、郭某某与案外人某程公司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而不是要求确认燕某某与唐某某、郭某某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符合确认之诉的构成要件。